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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公务员犯罪罪名

发布:2022-02-22 09:02:4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 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包含哪些知识?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第1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受贿罪(《刑法》第386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2款)

  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l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七)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产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八)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九)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刷题巩固,趁热打铁

  1、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是(   )。

  A. 某交通局长自行决定将15万元罚款作为福利发给中层以上干部

  B. 某环保局长违法向甲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该企业排污后15人严重中毒

  C. 某公安局长擅自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乙予以释放

  D. 某卫生局长在一起矿难事故伤员抢救中擅离职守致使3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是私分罚没财产罪,C项是私放在押人员罪,D项是玩忽职守罪。故选B。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

  A. 某副县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成员毁灭罪证

  B. 某副市长擅自挪用扶贫款5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C. 某交通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建道路工程发生多人死伤的事故

  D. 某税务科长违规向个体户出售发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5万元

  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选项C中某交通局长的行为与此相符,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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