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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0)

发布:2009-07-05 16:23:1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浙江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之经济法(10)

土地管理法
 
(1)土地所有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④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②提高土地利用率;
  
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4)建设用地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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