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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指导之刑法犯罪

发布:2010-08-05 10:06: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刑法和其他部分法一样,都是法律知识考查中的重点,在历年的浙江公务员考试中都在考卷中占有较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招警(比如2010年浙江政法干警招考),法检系统考试中,刑法的内容会占有较大的分值。本文主题:公务员法律常识指导之刑法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社会现象。犯罪的最根本的本质在于其阶级性,犯罪是独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一种斗争。同时,犯罪还具有社会性,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就犯罪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比较而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件为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如领土的完整、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等。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犯罪客体。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也称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4.犯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5.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另一类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无论是准备工具还是制造条件,都是为实施犯罪做准备,一旦准备就绪,就要着手实施犯罪。故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

  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还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原则区别:前者属于犯罪行为,而后者只是人的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犯意表示缺乏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能构成犯罪。

  6.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对于构成既遂的犯罪,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相对应的条文定罪量刑。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2)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既遂区分开来。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各自负有不同的刑事责任。

  9.单位犯罪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

  (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即一方面,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可能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上说,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罚方法,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10.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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