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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公考申论热点:信息公开问题

发布:2010-10-26 11:53:0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0年是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的重要阶段,这一年中多个典型事件凸显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现代行政社会中,依法公开行政信息已是众望所归,构建公开透明行政也是势在必行。若想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必须让行政透明化,那就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尊重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信息公开是了解民意稳定执政之基的重要手段,所以势必会成为201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之一。
  一、河南蜱虫事件
  2010年夏天,在信阳市一些乡村,有多名村民急性起病,出现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持续高热等症状,个别村民因此病死亡。有人为此质疑地方政府隐瞒疫情,未公布具体蜱虫咬伤病例。
  2010年9月8日,河南省卫生厅通报说,自2007年5月信阳市报告首例疑似无形体病例以来,通过全省监测,截至2010年9月8日,河南省共监测发现此类综合征病例557例,死亡18例。重点集中在信阳市商城县、浉河区、光山县和平桥区。
  按照官方的说法,卫生防疫部门已作出了努力,但一些老百姓却不知道该如何预防,以至于产生恐慌心理。这说明不明疫情发生后,如何向民间公开相关信息,对疫区群众进行健康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但公开疫情信息的方式、渠道并不明确。
  信阳市已经将相关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了层报,但是未及时向社会向民众公开。这种做法混淆了信息公开与疫情发布的关系,认为疫情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进而草率地得出自己无权发布。当下级层层级级上报了疫情,上头也接受了,但就是不见迅速有效的回复,客观上是在等待最终结果再答复,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在漫长的等待中,出现谣言四起等现象。
  其实,控制疫情传播,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更离不开当地群众的配合和防范。而要做好疫区群众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就要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公布疫情,既可以赢得防控先机,对疫情实行早防范、早控制、早治疗,又可提醒广大群众认识疫情的危害性,从而做好个人防范措施,尽量避免被“蜱虫”所伤。如果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到准确的信息,就有可能使群众心里更加恐慌不已,更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浙江公务员考试专家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尤其要明确县级政府有责任及时公布疫情,对于因为隐瞒或者拒绝发布有效信息的,要作出严厉的责任追究。同时,国家对于传染病疫情上报也应作适当调整,迅速及时上报有期限,但作为疫情判定的权威部门,其公开回应也应该有时限,有必要彻底改变最终定性才出来发布相关信息的保守做法,将疫情的发布形成阶梯式或者螺旋式,分时分期地发布相关信息,以便让更多人了解疫情变化。
  二、中国行政信息公开现状
  2010年9月30日,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观察”项目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09年度》指出,30个省级行政单位行政信息公开六成不及格,国务院下设机构仅两单位及格。
  《报告》对国务院下设机构中的43个部门,及除香港、澳门、台湾、西藏之外的国内30个省(区、市)进行全面测评,还对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广东、四川6个典型省市下属的全部97个地市级行政单位进行了评测,分为“地方政府版”与“国务院机构版”。 调查结果也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正处在发展阶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行政公共信息公开法治化实现是个长期渐近、积累进化的过程。
  专家认为,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表现在法律规范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虽然有了一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但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方面还有待完善;
  2. 在制度上: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缺陷,表现在行政信息公开的方式单一、内容狭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多行政机关还只是流于形式;还有主观上存在的落后观念,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由于社会历史及诸多综合原因,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以及知情权是其基本人权,相对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我国公务员中有一部分人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浓厚,漠视公众的知情权;
  3. 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行政信息公开的手段和方式落后,滞后的技术,束缚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公众申请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十分困难;
  4. 与信息公开相配套的硬件和软件急待加强,公众要获得必要的信息需要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媒体的帮助。
  5. 某些官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封闭消息。目前我国官员升迁的主要依据是官员的德、能、勤、绩。但主要看的是在职期间是否出成绩或有没有造成重大失误,这导致部分官员在职期间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出于功利目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操纵,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件件上报,而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往往隐藏不报或者扭曲上报,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加以隐藏。
  6. 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是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内部传递渠道主要是上下级纵向的沟通方式,上级政府对信息的掌握主要来自地方的报告,而在传递过程中的层层审批,易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再者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种信息数量突增,分布散乱、流速加快,也致使政府无法收集到准确、及时的信息,也就不能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整理。
  7. 突发事件中政府、媒体、公众未能有效实现良性互动。调查显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广播电视、报刊、政府信息专刊和政府门户网站,其中广播电视占到62%,报刊占了54%,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应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虽然目前我国政府与媒体的互动在一定范围内展开着,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强调媒体要以“正面报道”为主,即使是灾难性事件,也强调正面报道,强调新闻的宣传价值。而媒体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有新闻价值,关乎民众的事件,都应及时、公正的报道,强调的是新闻的传播价值。当新闻宣传压制了信息传播时,整个社会的信息流通就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之中,致使媒体、公众处于被动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解决对策
  1.政府方面
  首先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情报机构。突发事件中,一个高效、迅捷、统一的信息情报机构是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前提,没有准确及时的信息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要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相应的法律政策保障。应设立完备的新闻发布系统,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其相关部门、人员的地位及其职能范围等,对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保证与相关媒体的有效沟通。保障在事件发生后,能根据事件的性质,直接由国家有关部门迅速发布准确的消息,以杜绝外界的猜测。
  再次要加强和完善官方网站的建设。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虽然我国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比较重视政府网站的建设,但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政府网站的建设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因此政府网站的建设一定要经过有关专家的研究和论证,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网站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公众能及时全面的掌握最新信息。
  2.媒体发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视、网络、手机、报纸等媒体发展迅速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在甘肃南部舟曲县特大泥石流、汶川大地震以及南方水灾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及时传播真实信息,稳定公众情绪,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因此,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其传播功能强、影响力大、影响范围广的优势,将有关信息一一如实的报道给公众,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也应杜绝任何对新闻媒体自由的不正当干涉,保证媒体信息传播的通畅、迅捷。
  3.良性互动建立
  首先在突发事件预警期,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有关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制定相关的预防及紧急应对措施,并将这些通过媒体告知公众,加大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平时应组织公众进行一些突发事件的紧急演练。汶川大地震中有的学校能做到几分钟内师生安全撤离,有的学校则伤亡惨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学校对地震逃生技能的宣传程度不同。
  其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负责任的政府。危机处理必须遵循三个原则:以我为主提供情况;提供全部情况;尽快提供情况。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启动有关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分工,迅速掌握有关的事实,尽快对公众宣布危机的真相和处理的措施;并主动与媒体进行合作,建立主流舆论生发地,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公布事件处理的进程和结果,掌控舆论主导;邀请公正、权威的机构或人士发表意见,以提高信息的公信力。
  再者危机过后,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实事求是的重新审视突发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综合评估危机影响,认真分析,发现问题,改进方法,总结经验教训,并存入政府信息资源库,以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应及时与媒体和公众沟通,通过媒体将信息公诸于众,并公众态度进行掌控和及时反馈,为尽快解决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提供有效指导,以便尽快进行重建工作,恢复社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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