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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7)

发布:2010-12-02 08:08: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拆迁问题
  满分15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50分。
  2.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内容。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并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4.本试卷科目代码为“2”。
  二、资料
  1.美国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曾在新伦敦市一项征地计划的判决中,对“国家征用权”概念作出解释,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准许城市推倒民宅,以便为建设商场或其他私人项目让道”。这极易让人以为向来强调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美国是否也将上演强行征地拆迁。但是在后来的进一步解释中强调“它是针对新伦敦市的案情,确认政府以协助商业开发的形式,来推动社区的公共利益,可以算是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从而是可以动用‘国家征用权’这一概念的。”因此根本上并没有触动以私有财产为基本的美国国家原则。
  在英国,政府或职能部门征用土地依据的是起源于19世纪的《强制征购土地法》。强调议会在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于公众利益前提下,用地部门才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在此期间,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并且在此基础上,《强制征购土地法》实施的第二个月,拆迁户可以得到10%的额外补偿。如果拆迁户是生意人,还应得到一笔商业损失的补偿。
  在日本,是遵循于1953年就通过的《土地征用法》,该法授权日本政府在修筑公共设施时可以向社会征用土地。
  在德国,则是按照《建设法典》的第85条、86条和87条规定: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征用土地。
  在美国,因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国家征用权”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而在实践中遇到两点问题,其一:此概念在法理上的两个核心要件之一,即“公用”,而一旦被拆迁者提出“此为私有”,那么就直接冲突于“公用”,成为死点,几乎无法逾越;其二,“合理补偿”。而国家征用私地并不允许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多与少,便进退维谷。
  在德国,因征地而做的赔偿,其额数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为基本原则。具体做法则是由地区专员委托半官方的组织——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征地赔偿额。此间如发生争议,可引入房地产评估专家对其房地产进行评估。也可以向州法院控告,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两份专家评估报告的赔偿数额相差不是很大的话,法院做出倾向于高值的决定。
  2.贵州省纳雍县的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开发工作,因为拆迁难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部分干部职工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使拆迁工作难以继续。2008年10月20日,纳雍县纪委、组织部在经过了两个月的酝酿后,经县委常委会批准,联合出台了“关于严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提出对依法拆迁、按照标准补偿、安置合理、拆迁办充分动员后仍不签订拆迁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党政干部,将实施行政处罚。
  这项文件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是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或其直系亲属的,将由纪检、组织部门对其进行动员谈话、诫勉谈话或抽调拆迁办工作,15日后仍不签订拆迁协议、腾房搬迁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研究,免去其工作职务。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是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动员谈话,10日内不签订协议者将停止工作,15日内不签协议、不搬迁者将停发工资。
  据了解,目前纳雍县平均城镇化水平仅为1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2个百分点,比全省低19个百分点,城镇建设滞后严重制约经济发展。2007年,纳雍县启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目前已启动建设项目12个,开工项目9个,涉及拆迁总户数1021户,其中干部占470户、群众占551户。但截至目前,干部签约160户,占拆迁总数的15. 9%;群众签约264户,占拆迁总数的25. 9%。群众签约率远远高于干部签约率。干部成拆迁最大阻力,同时大量干部拒不拆迁,也使得一些群众跟风拒签协议。
  据悉,纳雍县城市建设工作几近瘫痪。然而,对于县委出台的新规定,绝大多数涉及拆迁的干部均表现出强烈的抵制,部分干部甚至走上了上访的道路。
  被拆迁干部王晴说:“我们是干部,但同时我们也是公民,在单位我们是干部,面对拆迁时我们只是一个普通公民,县里却试图通过行政处罚逼我们妥协。”
  3.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心地带杨家坪,步行街对面、轻轨站旁是一个直径超过百米、深度超过10米的大坑。坑中心保留一小块地基,上面立着一栋红砖裸露、破败不堪的二层小楼。
  在这幅“怪异”景观下,一场拆迁拉锯战悄无声息地进行了两年半。然而数日来,这场斗争突然变得轰轰烈烈。
  杨武从父亲那儿继承下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产时,压根儿没想到多年后他需要凭借自己习武的身手爬上数米高的断土台,才能进入自家私房。
  “我们家老爷子辛苦一辈子,做买卖、创家业,都在这个房子里。”杨武的妻子吴苹对记者说,“纯粹是自家的产业,经营生活了那么久,对这个房子的感情,和后来拿钱买的房子不一样。”
  “哪个敢上来,老子把他打下去!”杨武厉声喝道。在一场已被裁定的强制拆迁中,他要保卫自家的房产。
  然而要上来的,他真能挡得住吗?2009年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责令他在3月22日前履行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下达的“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自行搬迁,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吴苹表示,他们要抗争。杨武进楼后,在楼顶竖起一面国旗,并挂出写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白布横幅。下面的亲戚买来两罐液化气、一个灶、一个碗、一双筷子、几桶矿泉水、一个脸盆、一块香皂、一条毛巾、两包水果、几十个面包、一张折叠床,让他用绳索吊上去。据说,房内原本只有一把烂藤椅。
  4.“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汇相联。对于许多被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
  某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62号的袁德安家,被三四十人和两辆铲车团团围住,几分钟内住房就被拆毁。倔强的袁德安在家门口的废墟上搭了个塑料棚,一住就是半个月。很多居民不得已流着泪与拆迁人签了协议。
  如果说采用暴力、野蛮行为强拆群众房屋,给拆迁户留下了沉重创伤的话;那么,政府安置补偿措施不到位,给拆迁户带来的则是一种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难言的苦痛。济南拆迁户井传芝愤愤不平地说:“房屋拆迁不是‘过家家’,政府说拆就拆,也没签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口头答应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事后却不认账。”据介绍,她原来住63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一部分每年能收入4000多元,拆迁后只按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住新房却要按每平方米670元的价格自己花钱买。她说:“我们本来过得好好的,现在房子一下子没了,还要拿出5万多元重新买房子,怎么出得起?”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圈地风”风靡一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
  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统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出现逐年迅猛增长的势头,去年增幅达60%,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数倍的增长。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振海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粗暴对待拆迁户等拆迁行为,使拆迁户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房子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沦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
  5.听说两个大型企业要投入巨资征地建厂,安宁市草铺镇草铺村委会“沸腾”了,因为他们听说隔壁几个村搬迁时都分到一笔房屋拆迁补偿费。更令他们心动的并非仅此,而是——搬走的很多人后悔没在自家的房屋上多加几层,拿到更多的补偿。
  于是,这段时间以来,草铺村大兴土木,几乎每家都在自家房上添砖加瓦,村里的新房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对此:安宁市规划局认为加盖部分属违法建筑,市国土局则表示将严肃处理。
  在安宁市草铺镇草铺村委会,水泥、沙石、红砖,大小道路上都堆满了这些用来修建楼房用的建筑材料,只要一抬头,就可以望见一栋栋刚刚建盖起来的新房,到处都是建筑工人忙碌的身影。
  村民说,昆明钢铁厂与武汉钢铁厂联合将在一里外的三家村委会征地投巨资办厂,已有4个自然村的村民搬走,“先前拆迁的几个村子,村民都分到一笔房屋拆迁补偿费,一些村民后悔没加层。”
  一般土基房每平方米就几百元钱,而楼房的价格高得多,达两三千元一平米。按邻近村子的补偿费价格标准,每平米可赚千把元,盖两三层可赚10多万元。草铺村及邻近几个村子,有上百户村民在老房屋的基础上加盖起两三层楼房。
  “目前,经批准的建房村民有60多家,这些村民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少部分村民私自加层,没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过。”草铺镇草铺村小组长蒋进坤说。但安宁市规划局的董先生说,征地范围内,规划部门早就停办了村民建房的规划许可证。安宁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也称这是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罚。
  据那些施工的师傅说,因为修建简易房的村民太多了,石棉瓦、空心砖几乎涨价一倍,大家都想赶在拆迁到来前,把房子修建好。
  6.据某报报道,北京拆迁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如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将会受到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拆迁资质或拆除施工资质等处罚。
  北京市建委2005年11月初下发了《关于加强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建委要求各单位贯彻实施,保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拆迁现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责令恢复水、电、气、暖、交通,并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
  另外,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猪舍被夷为平地,数百头猪被活埋或砸死,养猪场2名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宜昌市政府办公室表示,汪某违法搭建的该猪场属违章建筑,开发区的强制拆除工作合理合法,轻微受伤的养猪场工人和拆迁人员均已经及时送往医院,已无大碍。
  该市政府办公室表示,南苑养猪场位于市备用水源东山运河中段,于1986年建成。该养猪场的批准使用面积为1031平方米,但汪某私自搭建违法建筑面积1306. 93平方米。2008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东山村拆迁安置居民出行的需要,市城投公司启动了运河路建设,但因汪某阻挠拆迁,导致工程半年无法正常施工。
  市政府表示,该养猪场给当地小区居民及学校师生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造成极大影响,且污水长期直排东山运河,严重地威胁着城区市民饮水安全。市有关部门曾数十次上门做工作,反复动员其搬迁,并同意在其他地方选址帮助其继续开办养猪场,但汪某漫天要价。2009年,市相关部门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取缔养猪场的通知。
  针对有媒体报道,养猪场有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宜昌市政府表示,由于汪某拒不拆迁,在前期协商中采取养狼狗、喷危化液体,甚至自制燃烧弹等方式百般阻挠,威胁甚至打伤拆迁工作人员。
  8.一支几百人的队伍开着挖掘机,扛着铁锤、抡着大棒,在天亮前,封堵了通往村里的所有路口。这次械斗致使20多名村民受伤;另一名村民控诉新展鹏公司将他和母亲打成重伤,老人卧床一个月后病逝。
  67岁的谢锦生试探性地跟记者接触,交谈。窗外曾经是高高低低的楼房,现在砸成了废墟,更远一点,是已经封顶了的高档楼盘。吊车高空作业时,传来钢铁碰撞的巨响,回荡在这个阴郁的午后。谢锦生谨小慎微,直到完全信任记者才拿出了四张光碟。
  光碟没有标签,按时间顺序,分别记录了韶关市东岗岭西河新村村民和开发商之间的6次暴力冲突(其中3次为流血冲突)。
  第一次发生在2005年8月23日,开发商新展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展鹏公司)副总经理带领一支几百人的队伍,在天亮前,封堵了通往村里的所有路口。这支队伍开着挖掘机,扛着铁锤、抡着大棒,浩浩荡荡。这次械斗致使20多名村民受伤,直到辖区派出所出警干预才被制止。
  9月1日,双方再度开战,又有六名村民被殴打致伤。村民罗少华被砍,伤口长达几十厘米,一度昏迷不醒。
  最后一次在2007年4月13日,400多名村民手举法院《通知书》进入施工现场,要求开发商停工。很快,大批警察赶到现场,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刑拘了三名代表。被刑拘的代表中,包括光碟的拍摄者——51岁的当地居民关慈。38天后,他又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在他被拘当天,大批警察来到他家,搜查光碟的下落。但这些光碟早已转移,搜寻者们一无所获。
  东岗岭故事,是一个中国式拆迁故事。被拆迁户、开发商以及政府之间的纠纷不断,游走于法律之外,充满暴力和血腥。记者试图寻找关慈,但他将光碟转给谢锦生后,至今流落在外。谢锦生回忆,关慈逃离家乡前曾对他说,“虽然是证据不足,但‘取保候审’意味着只要不听话,随时可以抓起来。”
  对于选择留下来居住的村民来说,多年郁积的阴影仍挥之不去。在韶关沙洲尾翠海苑小区,村民罗少华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在2005年9月1日的械斗中他被砍伤,从医院返回后,在家门口被两个自称是警察的人拦住,查问其户口。之后家里停水停电一个多月,新展鹏公司要求其写完检讨后才恢复送水。这个30多岁的男人,如今被刀伤困扰,走路一拐一拐,靠贩些小菜为生,他不敢回忆往事,以致采访数次中断。
  另一名村民潘志刚给记者送来了一封信,控诉新展鹏公司将他和母亲打成重伤,老人卧床一个月后病逝。潘在落款签名上按下了血指印。但在当天晚上,所有接受过采访的村民均接到恐吓电话,要求他们“对记者闭嘴”。
  2008年3月10日下午,在新展鹏公司会议室,拆迁负责人李小红笑着对记者说:“你以为我们不知道?你们昨天去了翠海苑采访。”但他否认恐吓了村民,“谁知道是不是别人干的呢?”他说。
  9.“过去,一提起拆迁,不少人就与野蛮、粗暴等字眼联系在一起。现在,政府对拆迁处罚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2009年7月2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一拆迁动员现场,镇党委书记海宪岭正在讲解郑州市政府新近出台的对违法拆迁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
  听着海宪岭的讲解,不少被拆迁人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重复询问着周围的人:“停水停电驱赶拆迁户的方法不再用了?如果用了,要罚5万元?”
  当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拆迁办得到证实,新近出台的《关于修订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对无证拆迁、拆迁期内强拆、不按标准补偿安置等群众高度关注的违法拆迁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其中,对在拆迁期内用停水停电停气的方法来“逼”拆迁户的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城市拆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就擅自组织拆迁的行为,新的处罚规定严厉了许多,处罚标准更细化。”郑州市政府拆迁办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根据规定,凡是已开始动员住户搬迁,经查处后停止,或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不仅要停止拆迁,还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如果违法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动员住户搬迁,经查处后停止,或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将按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罚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拆迁企业已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已经开始拆除,或住户已经搬迁的,或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只要有上述中的一种情况,就按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这位负责人说。
  三、申论要求
  1.请用150字以内的文字概括给定材料反映的问题。(30分)
  2.请对如何保障拆迁不损害群众的利益,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字数在200字以内。(40分)
  3.仔细阅读材料,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1200字以内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论述深刻。(80分)
  浙江公务员考试专家提供参考答案
  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已经成为各地普遍面临的棘手问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管理体制、机制不顺,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暴力强制拆迁等现象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 为在拆迁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不断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做好拆迁的后续工作;
  (2)强化监督部门的权力,提高监督者的素质,监督部门要及时对拆迁者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于举报情况及时查处;
  (3)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4)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和行为,对违法操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参考范文
  完善房屋拆迁制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在主观上加重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和政绩工程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3)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利,并且增加各部门的监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让社会各界都来监督,并且把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这样才可以使拆迁的悲剧减少,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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