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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第4号令)

发布:2014-05-12 04:43:2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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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第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 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 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 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 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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