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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敬畏法律才能实现法治

发布:2014-05-13 12:14:2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我国,为什么法律、政策、规则制定出来之后往往会被规避和违反,甚至被选择性地使用?就是因为我们国民不能将“对事不对人”的规则贯彻始终,总是喜欢有选择地使用“打狗也要看主人”的哲学。


  奉行这种双重标准将削弱规则的效力,动摇规则的权威性和尊严感,无法培养国民信赖规则,忠诚于规则,慢慢地就滋生了特权和人治。中国现存的“打擦边球”、遇事找关系等对法律和规则的选择性使用,则会造成人们宁可相信权力,也不相信法律和既有规则的倾向。例如,办理任何涉及官方行为的事务,必须要里边有人才好办事,根本不去考虑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里边的人也会善用规则进行拖延,以便实现权力寻租。


  法治集中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生活状况、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理化程度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水平。而摆脱传统和习惯思维,实现法治化,首先就是要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感。让法律如同头顶上悬着的一把利剑,希望它永远不要掉下来。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思索越深,越有一种敬畏感:一个是头顶上的星空,一个是我心中的道德律”。头顶的星空之所以让人有敬畏感,不仅在于它的浩瀚无穷,而且还在于它代表一种不可违抗、只能服从的自然法则;而心中的道德律之所以让人有敬畏感,不仅在于道德律令的博大精深和崇高感,还在于它代表我们生活中一种需要共同努力维系的社会核心价值和正义的社会秩序。


  法律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律,要保持对道德律令的敬畏感,首先就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只要全体国民都产生一种对法律的敬畏感,这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秩序自然就会得到维系和提升,也只有全体国民都产生和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忠诚感,法律才会日益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才会慢慢浸透我们的道德心灵,法治的建设才有希望。


  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法律特征契合了政治民主的本质。一方面,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都要靠法律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另一方面,法治要科学确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合理界定公民权利,恰当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这就需要体现政治的民主性。


  只有法律深入人心,人人依法办事,无人质疑、规避之,无人践踏法律的尊严、损害法律的权威,法治才会有希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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