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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

发布:2018-07-11 10:35:1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浙江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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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阐述】
 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
更该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
  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依法矫正到位,教育约束管教到位,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问题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据媒体报道,湖北孝感女孩张某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抢劫,被逼脱光衣服,身体多处被剪刀刺伤。警方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由此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起,有专家建议将刑责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社会影响恶劣,而一些作案少年因年龄未满14周岁,最终并未受到刑事处罚。现实中,其实已经有一些未成年人在利用这一“法律优势”有恃无恐地作案,有些孩子甚至在犯下恶性案件后不知悔改,不久又犯新案。很多人认为,免罪或免罚的年龄较高,对未成年人是一种纵容,不利于防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社会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平。
  时下,未成年人普遍开智较早,不少十几岁的少年已经有了不错的体力、智力、辨识力,且《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调整至8岁以下,在刑法领域适当调低免罪或免罚的年龄与民法的调整相一致,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有助于震慑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可行性。
  但相比之下,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对被判处缓刑以及被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社区矫正功能日益完善,然而对于未满16周岁或未满14周岁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会矫正体系却显得单薄、分散、乏力。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类似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政府收容教养以送工读学校为主,又得以“在必要的时候”为前提,这就给公安等部门留出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按照1995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如此,如果家长不同意(实际上也鲜有家长同意),公安机关一般不将犯案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也就意味着此类未成年人所受的矫正往往只限于监护人的“严加管教”,但具体的管教效果又是难以保障的。
  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目前,社区矫正法正处于立法阶段,立法部门有必要在该法中填补未成年人“准犯罪”的矫正短板,作出包括矫正条件和路径、措施和期限、达标标准等细节的明确设计,增强矫正的强制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矫正效果。依法矫正到位,教育约束管教到位,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问题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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