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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省考丽水市云和县公务员录用笔试指南

发布:2019-05-15 13:29:5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9浙江省考丽水市云和县公务员录用笔试指南已公布,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19年云和县公务员录用笔试指南
  2019年云和县公务员录用笔试将于5月19日(星期日)在云和中学举行,为方便广大考生掌握信息,特发布相关笔试指南,望广大考生仔细阅读,顺利应考。
  中共云和县委组织部
  2019年5月15日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9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卷),5月19日下午14︰00—16︰30 《申论》(A、B卷,综合应用能力),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地点及要求等详见准考证。
  二、考试地点及交通
  1.考试地点:云和中学(云和县南门路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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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通:笔试期间考生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免费搭乘县城公交车,其中3路公交车可达云和中学站。
  建议考生合理安排出行方式。由于参加考试人数较多,且考场周边道路较窄,附近无停车场,通行能力有限,为了避免考生因拥堵迟到,建议选择步行或公交、自行车、电瓶车(戴头盔)等方式前往考点,避免驾驶机动车辆以保障道路畅通。考场周围有交警进行交通管制,请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将自驾车辆驶入考点,考点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以免造成道路拥堵。
  三、注意事项
  1.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线路。提前掌握考点信息,熟知考点位置、交通路线及周边环境,预留充足时间并提早半个小时以上到达考点。
  2.注意个人安全。在考试期间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饮食安全。
  3.携带考试用品: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9时至5月19日17时)、有效身份证件、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请保管好相关证件,如在考场遗失,请及时与考务办或监考老师联系。
  四、考试纪律
  1.公务员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将依法处理。
  2.严禁将手机、无线收发设备、计算和存储器、提包和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离考场;严禁将考试信息传出或带出考场。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理。
  3.请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若被他人抄袭,考后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的将按0分处理。
  4.请按规定涂写个人信息。否则,若影响考试成绩,后果自负。答题卡不能折叠,弄坏或答错位置不得更换。
  5.为保留监考信息,考场实施全程监控。
  考试具体纪律规定请查看附件1、2、3。
 
  附件1:
  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场规则
  1.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
  关于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的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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