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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考基本报考条件

发布:2019-05-18 15:52:3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已发布,报名时间:2019年12月19日9时—12月25日17时。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0年2月23日。报考设区市市级以上机关单位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及《申论》(A卷);报考县级以下机关单位及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公安(林业公安)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及《申论》(B卷);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及《综合应用能力》。报考公安(林业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须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笔试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同时,为方便考生第一时间了解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有关信息,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公布如下:
  
  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要求
内容
国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品行要求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身体要求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年龄要求
  1、年龄18至35周岁(1983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25日期间出生,下同),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8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25日期间出生,下同)。

  2、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18至35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8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25日期间出生,下同)。

  4、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报考省级公安机关、浙江警察学院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狱医)职位、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狱医和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

  5、报考各级共青团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8周岁(1990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25日期间出生)。
学历要求
  除乡镇机关部分职位和其他特殊职位可放宽学历要求到大专以外,本次公务员招考报考人员的学历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类职位的,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的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或C类)。

  除县级机关、乡镇机关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及以下”的部分职位可不对学位作出要求外,其他各级机关的招录职位原则上要求具有与职位要求的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须于2020年2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户籍要求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户籍不限,但部分职位对户籍或生源有要求的,报考此类职位的人员应符合户籍或生源相关要求。部分职位要求具有“本县户籍或生源”,在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基础上,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可以报考;不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县生源地要求的,可以报考。

  附: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担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以及其他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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