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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时政:2021年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浙江人的生活!

发布:2020-12-31 15:28:4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最新浙江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2021年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浙江人的生活!在公务员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无论是行测常识题,还是申论,都是结合时事热点来选择命题考查点,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
 
  浙江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不得少于330天,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有医疗作用,部分车辆免征购置税……2021年1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会怎样影响你我的生活~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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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跨流域、跨区域调配的优质水应当优先满足受水区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浙江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遗产区是指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对建设活动加以限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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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
 
  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破坏、侵占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
 
  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行为。
 
  浙江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不得少于330天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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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在浙江,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举报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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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
 
  《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全省各地摸排上报现存古井5958处,承担历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涤、灌溉、景观等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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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根据古井水源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古井水源的规模、作用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可以留出一定的保护空间,确保古井本体安全和完整,保护空间划定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突出古井保存保护,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水源,不得随意废弃、破坏、占用等。
 
  施行新修订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新修订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免征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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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浙江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其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两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一标”),信息内容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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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生猪、牛、羊、禽类及小家畜禽类等动物必须出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标识),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当加盖检疫标识;小家畜禽类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施动物检疫验讫标识,分割产品最小包装应当加盖检疫标识。
 
  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捕捞或出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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