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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招聘编外辅助人员公告(15名)

发布:2021-08-13 16:39:3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1浙江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招聘编外审判辅助人员公告(15名)已发布,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办法。报名时间:2021年8月16日至8月20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00)。报名地点:余姚市阳明西路718号-A三楼(宁波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更多招考可以关注:“浙江公务员考试资讯网”公众号,微信号:zjgkw_org,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招聘编外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审判辅助人员。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1、审判辅助人员1:7名(男性)。
 
  2、审判辅助人员2:8名(性别不限)。
 
  二、招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热爱法院工作;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和运用计算机;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2日后出生),户籍限余姚市范围内(以2021年8月12日户口地为准);
 
  (四)无违法、违纪及犯罪的记录,或其他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情形;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报名及步骤
 
  (一)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2021年8月16日至8月20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00)
 
  报名地点:余姚市阳明西路718号-A三楼(宁波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咨询电话:62703303(限工作时间)。
 
  报名要求:随带近期1寸照3张,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有速录专业证书须一并提交),填写一式两份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
 
  由宁波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参加招聘考试。
 
  (三)考试内容和时间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形式,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及写作等。(法律相关专业毕业、掌握亚伟速录技能者笔试成绩加5分,但不累计加分。)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以1:2的比例(比例内最后一名分数并列者全部入围,不足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受教育背景、学习能力、语言表达、分析问题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如果综合成绩60分以上人数不足的,可以缺招。
 
  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和面试的,视作放弃。
 
  考试成绩并列的,增加客观题测试,得分高者排位在前。
 
  (四)体检
 
  面试合格人员,入围体检。先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以1:1的比例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我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办法进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而空缺的名额,在入围体检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五)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主要考察德才表现,同时再次审核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根据考察结果,由余姚市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录用人选。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并在本岗位入围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
 
  (六)公示
 
  考察合格者,为拟聘用对象,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办理报到聘用手续(已参加工作的拟聘用对象,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相关手续并进行人事关系转移);有异议的,经核实如不具备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名额按规定予以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聘用和待遇
 
  拟录用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无正常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新聘用的人员须经3个月试用期并经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一年内本单位有审判辅助职位空缺,由本单位决定是否根据本次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余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收入标准规定执行。
 
  (八)其他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参加考试的,必须完全符合本次招聘考试相关防疫标准,凡不能出示健康码绿码,或绿码者有相关症状且无法在考试前排除疫情风险的,招聘单位有权拒绝其参加考试。同时考试应注意个人防护,佩戴一次性口罩参加考试。
 
  四、未尽事宜,由余姚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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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http://www.yyrc.com/news/info?newsId=93610381ad3a4dbc8303fa2f2fc9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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